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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法修改草案被质疑损害创作者权益
来源:红网发布时间:2012年04月06日作者:
著作权法修改草案引质疑高晓松:损害创作者权益


 

焦点: 第48条:不经授权可使用他人录音作品 律师:仍未定


  国家版权局3月31日发出通知,就《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修改草案)公开征求意见。而其中一些条款在网络流传开来,引发部分内地音乐人的关注,并且提出自己的质疑。

 

不经授权可使用他人录音作品?


  根据著作权法草案第46条规定,录音制品首次出版3个月后,他人可依照第48条规定,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使用其音乐作品制作录音制品。第48条规定,使用前备案、指明出处、向著作权组织支付使用费,由其转给权利人。

  第四十七条 广播电台、电视台可以依照本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条件,不经著作权人许可,播放其已经发表的作品;但播放他人的视听作品,应当取得制片者许可。

  而上述两条中提到的的第四十八条内容为:

  根据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和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使用其已发表的作品,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在使用前向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备案;

  (二)在使用时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和作品出处;

  (三)在使用后一个月内按照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的标准向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支付使用费,同时报送使用作品的作品名称、作者姓名和作品出处等相关信息。

  使用者申请法定许可备案的,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应在其官方网站公告备案信息。

  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应当将第一款所述使用费及时转付给相关权利人,并建立作品使用情况查询系统供权利人免费查询作品使用情况和使用费支付情况。

  另外,从草案来看,之前“著作权人声明不许使用的不得使用”这一规定已经被取消。

 

音乐人高晓松等提出质疑


  对于著作权法草案第46条、第48条规定,音乐人高晓松有自己的看法,称“新法明显偏袒互联网、严重损害创作者个人权益”。“介绍下这个新法的实质:一首新歌在三个月内是难以家喻户晓的,在这时就可以不经版权人许可翻唱翻录,和一首歌红了几年你再去翻唱翻录性质完全不同,这是赤裸裸的鼓励互联网盗版行径。最蹊跷的是新法只写‘录音制品’,为何不包括电影电视剧?如果所有知识产权都只保护3个月,我们愿意共同献身。”

  高晓松还表示,这样的规定将导致“幕后创作者流失殆尽,被迫都去当歌手,无人卖歌,最后也会伤害歌手们。下周音乐风云榜颁年度音乐奖,我会以主席身份呼吁全行业向立法机关陈情!”